一般來說,在香港公司注冊完成后,香港注冊處都會發一個綠色的盒子,里面會裝有公司注冊有關的文件,以及三個印章:法團印章、小圓章和長條章。下面介紹一下幾個香港公司常見的印章類型:
外形
公司的法團印章是一個章面直徑約為38mm的金屬印章,即我們常說的“鋼印”。通常會和貼紙一起使用。法團印章上須以清晰可見的字樣刻有該公司的名稱:
如果公司同時擁有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,法團印章須刻有該中文名稱或該英文名稱,或兩者都刻有;
如果公司只有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,法團印章須刻有該中文名稱或該英文名稱。
性質
法團印章相當于內地公司的公章。
用途
法團印章主要用于正式場合,如銀行金融、公司上市、股份買賣或購置樓宇物業等涉及的相關擔保合同、股權質押合同或不動產轉讓合同等,該等合同通常必須通過契據的形式簽訂。
使用法團印章簽署文件前,須仔細閱讀有關香港公司的章程細則,并嚴格按照其章程細則的條文加蓋法團印章。
外形
香港公司的小圓章規格為直徑為21mm的圓形,排版方式通常為雙邊加內圈,外圈為公司英文名稱,加*號,內圈則為公司的中文名稱。小圓章的顏色多為藍色或紫色。
用途
用來表明該香港公司已經知曉某件事情或證明某種行為。 適用場合:進貨單、對賬單、付款憑證、蓋在合同文本的修改處,證明修改處是該公司承認的。
外形
香港公司的長條章為57*22mm的長方形印章,排版方式上排左起刻有“For and on behalf of”(僅此代表),下面刻有香港公司中英文名稱。下排左起刻授權人簽字橫線,橫線下方刻有“Authorized Signature(s)”(授權人簽字)。長條章的顏色通常為藍色或紫色,也有可能為紅色。
用途
長條章一般用于銀行賬號(支票、匯款單、取款單、轉帳單)、簽署合同、訂單等。香港公司重要文檔簽署都可使用條形章,須配合授權人的簽字。
即使配合了簽字,也要注意兩個問題:
長條章只能用于普通合同。對于成文法規定須采用契據的某些文件,如不動產轉讓合同、股票等,僅有“長條章”是不能生效的;
根據香港最新公司法第121條規定,在“長條章”上簽字的人需要取得“明示或默示”的公司授權。(*這個明示的授權可以是授權該人簽字的董事會決議,或者是加蓋法團印章的授權書;通常都認為公司董事本身是被視為獲得公司默示授權簽字的人。)
香港公司印章雖不需要備案,但印章名稱還是必須與公司注冊處登記的一模一樣。不可以將印章中公司中文名稱繁體改為簡體,也不可以縮寫。如果將公司名字改為簡體,那么在香港注冊處上是查不到的,在使用時將缺乏法律約束力。
法律上,香港印章中的效力最高的印章就是鋼印,一般只在買車、買樓、買股票等重要情況下才使用;條形章是使用最多的印章,大多數情況下用條形章就可以了。小圓章的外觀與內地公司的公章最為相似,而且經常會被戳蓋在進貨單、發票、收據等文件上以表示公司對這些文件的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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